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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能神杀人凶手遭法律严惩

作者:冷 凝 · 2014-10-11 来源:凯风网

  1011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5.28”山东招远全能神信徒故意杀人案两名主犯张帆、张立冬被判死刑,虽然行凶者张帆、张立冬等人依然做着“相信神”、“不怕法律”的春秋大梦,但在法律面前他们终究难逃制裁

  于法有据,岂能逃脱? 

  法律是裁度犯罪行为的的准绳,张立冬等人所面临的“故意杀人罪”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两项指控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 

  故意杀人,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为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客观要件为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观要件为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张立冬等人因索要电话号码未果将他人殴打致死,既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又存在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且造成被害人死亡,完全符合上述要件,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据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张立冬等人带有邪教性质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规定“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将“处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张帆等人强行索要他人电话号码欲图胁迫、诱骗他人入教在先,阻挠公安人员执法在后,明显违犯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事实表明,张立冬等人已经触犯了多个法律红线,法律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必然落于他们头上。 

  证据确凿,岂能抵赖? 

  事实是裁度犯罪行为的依据,招远杀人案发生后,司法机关通过大量的工作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张立冬等人的罪行证据确凿、不容抵赖: 

  一是人证,案发现场有多名目击者,有的目击者还接受了新闻媒体的采访。虽然他们由于惧怕邪教报复而未出庭作证,但警方对他们的调查取证同样可作为有力的证据; 

  二是物证,招远涉事麦当劳餐厅的监控摄像头清楚记录了张立东等人行凶的全过程,拖把等作恶凶器也都是重要的佐证。 

  三是口供,张立冬在接受公安机关的审讯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称“就是要打死她”;在821日的庭审过程中,张帆、张立冬不但详细陈述了施暴过程,还面带微笑。他们带有“神”的傲慢的口供,将成为他们接受法律制裁的重要依据。 

  这一系列证据构成了完整的逻辑链条,足以完整还原事实的真相。虽然张帆在庭审中抛出了“恶灵攻击”、“正当防卫”等奇谈怪论,但他们无辜戕害他人的事实无可抵赖。 

  有例可循,岂能侥幸? 

  既有案例是法院判定类似案件的重要参照,回顾以往法律部门对邪教人员伤人案件的审判,张立冬等人恐怕实难侥幸逃脱: 

  1995年底,邪教“被立王”教主吴扬明被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并于1229日执行枪决; 

  19996月,“主神教”教主刘家国被湖南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奸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20107月,法轮功信徒宋婉玲及其丈夫因刺伤孕妇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31月,法轮功信徒丛龙学走火入魔杀害亲姐姐,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人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即便自诩有“神佛”护体的邪教人员同样难脱法律制裁。邪教人员伏法的大量案例,无疑“预言”了张立冬等人的宿命。 

  由此可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有充足的事实政治,有可循的既有案例,张帆、张立冬等人伤人害命的恶行必然难逃法律制裁。 

  当然,“相信神”、“不怕法律”的张立冬等人此刻恐怕还在寄希望于“女基督”显灵,帮他们逃脱法律制裁。可“女基督”靠谱吗?如果她真的靠谱,2012年怎么会有1300多名她的信徒因散布末世谣言而被逮捕?如果她真的靠谱,“大祭司”赵维山为何至今受通缉逃窜海外?“女基督”不过是一个骗人的幌子,“信神”就能逃脱法律制裁?痴人说梦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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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