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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邪教活动中反思文化多样性(图)

作者:Herbert L. Rosedale 徐丽(编译) · 2012-11-12 来源:凯风网

  编者按:2002年,时任美国家庭基金会总裁的Herbert L. Rosedale在国际邪教研究协会杂志《邪教研究回顾》第一卷第一期上发表文章,旨在探讨各国在处理邪教活动中文化多样性的问题。作者认为,对邪教问题的处理有必要本着负责任的态度,一方面要仔细审查邪教组织带来的危害,另一方面要防止国家的反邪教政策中隐藏的危害。处理邪教问题,应根据各国的具体政治、社会、历史、文化情况来评估政府对各种邪教的反应。处理邪教问题,要善于对话,对邪教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制定行业规范等。作者特别指出,中国取缔法轮功,这是因为它违反了这个国家的家庭政策和健康政策,而非什么政治迫害。

  摘要

  邪教组织带来的问题,亟需社会不断平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组矛盾关系。利用“宗教自由”来保护邪教组织犯下的罪恶,这样的口号未免太过简单,应予以曝光。同样,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名义来抑制不同声音的做法,也应该揭露。我们有必要本着负责任的态度仔细审查邪教组织带来的危害,同时也要审查国家反邪教政策中的存在的危害。这种审查应该在鼓励不同政党间公开对话的氛围中进行,不同的政党对平衡权利和义务各抒己见。

  研究邪教活动其中包括着各种议题,如邪教组织利用各种宗教理由,滥用权力、强迫性操控信徒、剥夺信徒的知情权。近年来全世界各国都在审视这些问题,这样的情形越来越明显。所以,我们要避免做出民族中心主义的简单化分析和反应,而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客观、认真地审查。

  这种审查必须根据各国人民的实际情况和人际关系在人类价值观上达成共识,同时必须认识到(政府与邪教组织)互相尊重的重要性,禁止伤害那些未经本人同意的人群(我使用了奇怪的形容词结构“未经本人同意的”,这是为了强调在这块领域,法律机关主要担忧的是那些无法毫无保留地、自由地给出许可的受害者遭受到的伤害)。我们的目标是让各方认识到权力多大责任就有多大,促进对话,确定容忍度的范围。

  但同时,我们不能用地方性的历史、文化视角来进行这样的研究,也不应该想当然地将各地行为模式的偏差进行意识形态的矫正。美国家庭基金会在不断促进不同国家间、不同文化间邪教有关问题的交流的过程中,这个问题已经显现。美国家庭基金会揭示了不同社会对他们定义的邪教活动的反应出现的分歧。我们认为在处理分歧的过程中,最好能够考虑到这个国家具体的政治、社会关系和它的历史。

  在此,我尽量简要提及一部分复杂问题。初步分析显示,邪教的有关问题是我们这个时代最难对付的社会问题,挑战我们的智慧,我们处于一个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位置。在这些问题中,其中最需解决的是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以及政府的所作所为——究竟是保护还是威胁人类的最根本价值!我们必须设置个人绝对自由的底线,个人绝对自由指的是不计后果地满足个人意愿。这个矩阵的另一个因素是,社会有义务给社会成员提供教育、健康和福利,同时允许多样性的存在。最后,在我们的对话中,我们一方面承认由于不断增加的全球交流带来的共性,同时仍然保护多样的文化遗产,因为是它们让我们与众不同。

  宗教和世俗世界

  政教分离的观念,神秘主义的、非理智的宗教行为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影响一个社会对邪教活动的反应。一个社会可以将国家和教会在体制上联系在一起,但是即便是国教,其对宗教和社会异议者的容忍度也是大相径庭。有的社会或认为邪教活动远离凝聚社会的真理和意识形态,威胁宗教和政治救赎这一社会目标。在这样的社会,异端就是世俗性的,而邪教活动就被认作是政治革命。即使一个社会缺少大一统的意识形态,邪教活动也经常被视为对法律和政治架构稳定的威胁。

  但是,如果宗教活动违背了社会承认的基本人权观,那些试图通过政教分离来保护宗教自由的社会就可能会被宗教人士允许以宗教的名义执行教义,比如虐待、拒绝给未成年人用药、奴役他人。我们如何鉴定真正的、不可接受的伤害,因各国的宪法和政体的不同而不同。但是,这种鉴定取决于对具体形势理性、仔细的评估。利用“宗教自由”为口号避开这些复杂的问题,是在曲解人权的真正意义,是在掩盖“宗教”虐待行为。对此应予以曝光和谴责,而不是将其藏匿于公众审视的背后。

  这种方法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美国最高法院不顾宗教教义,判定一夫多妻违法,但在法律上保护“I am”组织(注1)的操控性传教,任其继续欺骗受害者。一夫多妻制违反了社会核心价值,但是在面对某些宗教组织欺诈性传教上,高院却没有定罪。今天,我们看到了两方面都发生了一些变化:一方面关心选民选票的政客不再追问一夫多妻及其后果,而其他一部分官员则以欺诈顾客罪起诉那些宗教骗子。这种改变都反映了一个社会随着时间而改变的文化潮流。所以我们说,评估权利和国家义务的平衡,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都不尽相同。

  当然,这种差别在大多数社会都有。当一个宗教组织进入商业领域,卖商品而非传教,那么这个卖家的宗教身份就不能逃过国家的规范,如员工报酬、税收、消费者标签和欺诈。

  同样地,政教分离不完全排除用宗教标签来检查忠诚度。这方面的调查往往会刺激信仰忠诚度的升高,但也可能会导致对政教分离这一理念的可接受性的监控。

  社会评估邪教处理方法的过程中,如果那些神秘、非理智行为践踏了国家的教育、健康和家庭政策,冲突就会升级。所以,当引进以信仰为基础的治愈体系代替医疗体制时,当意识形态上颠覆在公立学校等地方教授的传统的历史、科学和社会观时,社会冲突就会发生。譬如反对在公立学校教授创世论,起诉科学教派及其成员,检举阿拉莫基金会非法剥削员工。

  中国处置邪教很有意思,具有启发性。评估中国现在的形势,我们应该审视,为什么中国要取缔法轮功。政府认为,修炼法轮功对个人健康、家庭幸福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普遍威胁。当法轮功成员激增,挑战到了社会和政治结构时,国家就要反对法轮功了。而中国政府似乎容忍统一教会的存在,因为即使其政治信条和中国的政治观背道而驰,但统一教会和官方的家庭政策是一致的。

  事实上,规范宗教组织和国家对违反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宗教组织成员的制裁,都不是限制信徒信仰的权利。事情没那么简单。在做出一个公平的判断之前,我们很有必要确定宗教组织是否真的带来伤害。如果是真的,补救能否成功减轻伤害,还是比预想的要差。有时候规范宗教行为是合适的,但有时候却并非合适,这取决于问题本身和补救的具体性质。

  政府可以有很多方法应对邪教活动带来的危害。譬如起诉犯罪行为,根据这个组织是宗教组织还是非盈利组织,取消税收优惠和其他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政府还可以出台许可程序,不管这些规则是专业的,还是商业的,或者是来源于认证宗教组织合格性的标准。

  但是,当我们搜寻普世价值的时候,应该把社会处理邪教及相关组织带来的危害的方法与公认的人权及价值观保持一致。避免伤害的手段和伤害本身一样都是批判性调查的主体。所以,社会可能会积极、不加选择地镇压威胁,滥用维护社会稳定的程序和制度。我们必须将镇压手段带来的可能的负面后果和我们想要达到的正面效果进行权衡考虑。抛弃法律法规、曲解精神病和医疗,以重新灌输或者纠正异端观点已经过分热心了,是一种“威胁管理”。这些政府的过度反应,不应该逃过严厉的审查和谴责。

  我们看到,随着国际化交流越来越多,随着信息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这些调查就摆到了台面上。残忍的行为将无处藏身。我们应该拥护客观审查成为应对邪教活动带来的问题的一部分。我们必须以负责任的态度不断审查邪教带来的危害,以及社会对这些危害的反应,我们不应该只是谴责国家对宗教的介入调查或者反应,如果这个组织确实是行凶者,我们还应该谴责这些组织带来的危害。但是,我们也不能只谴责邪教组织的危害,而无视政府处理邪教危害过程中的过分行为。

  社会及其成员的利益

  不管具体的形式是什么,社会对其成员都有义务,“购者自慎”的理念不适用于健康、安全和社会福利领域。社会也不应该放弃义务而纵容江湖骗子、操控者、施虐者。言论自由并不保护社会成员免受消费欺诈,仍然有人在拥挤的戏院大喊着火欺骗观众。国家执行政策,提供疫苗保护社会成员的健康,为精神和身体疾病、残疾提供医疗设备。但是,国家在教育和提高公民的批判性思维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在许可程序和行业监管中,社会应该扮演一个怎样适当的角色?有些社会(国家?)在这些领域似乎更有前瞻性。

  不管是基于巫术、信仰还是自创的理念,邪教成员经常吹嘘其教义和理念是独特的教育、健康和致富方法,是迈向成功的关键。有时候社会会容忍这些另类的方法,但有时候容忍就意味着社会就要放弃对公民的义务。其后果包括社会允许投机事件的发生,引发某个历史事件;医疗过程中允许未经消毒或者让受感染的人或动物在健康的环境中到处传播病毒。允许个人发表另类言论、穿奇装异服或者进行怪异的舞台表演并不代表可以伤害那些“未经本人同意的”人群。

  有时候,平衡一个国家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以保护成员及其福利,则需要一些特别的限制来保护那些易受伤害的群体。在很多领域,邪教领域的法规是消费者法规和防欺诈法规的基本标准,尽管事实上,这些规定可能侵犯了绝对言论自由和表达。所以,尽管在包括邪教组织在内的特别领域,关于这些法规的适用性争议越来越大,但平衡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原则并未受到挑战。

  最近一桩体罚儿童的起诉,被辩护为宗教性质的“纪律”,引发了对国家实行“国家亲权”(译注2)保护儿童免受进一步虐待的鉴定。很多国家的法院都追究这些家长的刑事责任,因为他们不让孩子吃饭,不给孩子医治被各国公认的疾病。有时候为未成年人强制注射疫苗、输血、义务教育是和其家长的宗教信仰背道而驰的。在很多情况下,社会为一些特定人群升级了保护标准,这些人有功能障碍,处于易滋长滥用权力土壤、自由意愿被剥夺的环境下。医生、律师、“宗教大师”、牧师和老师都是易滥用他人信任和信心的人群。在这种滥用他人信任的环境中,强迫性手段不一定是身体上的,国家和社会都认识到环境和角色常常为强迫性手段提供心理环境。

  最近,为了达到预期的目的,美国政府计划资助一批宗教组织的慈善项目,于是引发了一场关于讨论政府在资助宗教组织做慈善的过程中是否监管过当的对话。在对话中,大家意见不一,关于手段和目的,关于谁来监督政府看来是不可避免的话题。

  专业的管理和国家

  国家对各行各业进行鉴定和管理,国家和各行业联盟建立联系,为各行业创造了一个拥有一批专业人士的负责任的监管环境。

  在为社会成员建立保护界线时,社会要决定是否给某些组织特别的权利(比如,对宗教的税收优惠,警察有权携带武器)或者给予国家批准的许可,作为能力和权威的证明(比如工程执照、管道工执照、药剂师执照、医生执照、律师执照、心理学家执照、教师资格证)。

  在很多情况下,同行互查、道德规范和行业联盟审查专业人士对客户滥用权利的现象是对国家监管的补充。

  所以,社会关注行业对社会的影响。有些专业领域,重点在能力——比如工程和管道——但是有些专业领域,规范在社会中的作用因社会结构的不同而不同。比如,医疗领域的规范包括了对另类疗法、庸医和自然学科的作用的评估。健康、疾病、生存、死亡的道德问题塑造了一个社会在医学实践领域管理程度的观念。就像医学不仅仅是生理,还包括精神病学和心理学。规范常常和个人自由、国家关于医疗的功能和作用的概念混成一团。

  近代以来,我们目睹了禁止性实验的范围扩大,包括生理和心理,这些范围的扩大是为了阻止那些狂热分子利用药物或者精神病学重塑社会成员以信奉他们的理念。这种对权力的滥用正好类似于邪教极权主义教主,他们的驱动力来自于宗教或政治。

  律师也经常将自己塑造成角斗士的角色,只顾着实现顾客的利益,却没有顾及他们作为国家准官员的责任,换种说法,即实现国家意志镇压反对者。

  所以,国家行业规范的界线必须一方面保护社会的核心价值,一方面又能保障社会足够灵活地适应不断变化的时代。当然,阐明“核心价值观”本身就是一项引起争议的活,这其中既指国家内部,又指不同的国家。这就是为什么核心价值观推测比描述更频繁。在美国国家内部,核心价值观可以通过回顾一些建国纲领得到启发(比如《人权法案》)以及基本的法律概念(比如合同义务)。但是,有些核心价值观并没有出现在法律文件中,却在不成文的文化道德规范中出现(比如,包容、尊重他人自由选择的权利)。

  这些价值观会出现在各种专业的道德规范中,这就带我们进入到国家和行业之间第二个方面的关系,即特殊成员的管理。正如上文所说,国家和各行业都认识到专业人士和客户之间权力的不平衡,以及这种不平衡随之带来的权力滥用情况。很多行业监管机构采取道德规范,提醒专业人士他们与客户之间的权力不平等关系,以保护没有专业知识的客户。这些道德规范的存在和实行需要审查、发展以扩展到其他适合的关系中去。

  但是,和道德规范一样,规章制度也是履行合理化国家权威的专业标准的需要。我们要重新认真考虑这些所谓治疗专家、教练、顾问、指导的资格。各行各业要严肃曝光江湖骗子和利用医疗工具提高他人依赖性的人。不管是神秘主义还是世俗权利,常常披上权威的外衣隐藏滥用权力的事实。曝光和调查十分必要。

  总结

  我们已经陈述了在平衡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国家在以上所述的每个领域,对义务的观念和个人在社会中的角色会导致监管邪教的做法不同,对滥用权力的反应不同,以及保护个人免受邪教组织伤害不同。当然,即使是对“危害”的定义也受到文化价值观的影响,而这个文化价值观就是评估个人自由应不应该受到国家利益的约束,以及自由的程度。

  一个不存在异议的、完全极权主义的社会不可能存在,个人的绝对自由也不可能存在。这其中的平衡在不同地方、不同社会都不尽相同。干涉和保护在不同社会范畴也有所不同。但是,为了鉴定一个邪教或其他组织可能剥夺个人自由的程度,邪教活动对“未经本人同意的受害者”的伤害程度,以及国家为减轻伤害的介入和管理的妥当性,我们必须仔细审查。没有这种审查,社会就有可能容忍不应容忍的行为,相反的,压制不应该压制的行为。

  我们应该联合起来共同审查,在这样的审查中,对话可以相互启迪,扩大共识。比起过分简单化、两极化的方法,这种方法更有用。那些过分简单化、两极化的方法要么对伤害视而不见,要么消灭新教徒。

  在这个全球交流不断加强,信息大爆炸的时代,我们必须仔细审查邪教组织带来的危害和社会对此的反应。在寻求适当解决方法的过程中,我们要交流信息,更加精确地评估信息的准确性。我们必须认识到,不能因为某人对某个邪教有偏见,就无视其提供的来自于遭受到“未经本人同意”的伤害人群或者该邪教信徒本人的信息。

  社会形成的部分原因是,社会认识到有必要保护易受伤害者和弱者免受破坏者和强者的伤害。美国家庭基金会希望通过自己的出版物和会议为大家做点事,鼓励大家参与到共同审查的过程中去,尊重不同的观点。任何观点都应该虚心接受批判,我们不应该否定对话的价值。


  注1:"I Am" group:真神自有永有派,美国的宗教派别。1930年代由盖伊•巴拉德(1878~1939)及其妻埃德娜(1886~1971)共同创立。他们把“Mighty I Am”解释为万物力量之源,任何人都可透过一些升天大师(包括耶稣在内)而获得这种神力。1944年该教派被指控使用及共谋使用邮件进行诈骗。法庭认为判决的争议在于被告是否真诚并善意地相信他们所表述的内容?如果是,他们就应当被宣告无罪。如果这些被告不相信他们所表述的内容,不相信耶稣降世并做出讲话,也不相信他们书写或布道的内容,而仅仅为了获得钱财而使用邮件,陪审团可以宣判他们有罪。宗教因素不应当在本案中考虑。最后法庭撤诉。

  注2:国家亲权:是以国家公权利干预失职的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进而扮演父母的角色以保护儿童。

 


 

 

【责任编辑: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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