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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李洪志的教主崇拜》文集序言及开篇

作者:В.И.契巴年科 周凤(编译) · 2012-09-12 来源:凯风网

  编者按Е·А·列欣斯卡娅,心理学博士,乌克兰科学院社会政治心理学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她在《法轮功·李洪志的教主崇拜》文集(乌克兰“异端与社会”社会组织主席,乌克兰“民主国家的异端与社会”网站总裁В·И·契巴年科编著,2012年2月基辅出版)序言中言简意赅地说明了编著、出版该文集的背景、目的、必要性和意义。

  在乌克兰关于信仰自由权的讨论和全世界一样热度不减。信仰自由卫士和反邪教人士站在互不妥协的立场上不断提出新的论据。不过,通过对不少新兴教派活动的仔细观察可以得出结论,从表面看来,这不过是涉及信仰自由的人权问题,但实质上是变相的犯罪活动,目的是运用心理施压手段奴役、剥削他人。在罗恩·哈伯德(科学教派教主)道出“创立自己的教派是个人收入最可靠的来源”这句名言后,在现实生活中不乏难以抗拒尝试建立邪教的人们。

  从上所述,早就有必要运用社会心理方法甄别宗教组织和有害教派。遗憾的是,乌克兰有关宗教组织登记和宗教活动管理的法律缺乏对宗教组织进行鉴定的法律程序,因此,难以识别破坏性教派、集权教派或其它有害教派。

  所有宗教流派活动无一能脱离社会而自行存在,因此,阐明它们对社会的危害并非多余之举。与此同时,实践表明,在乌克兰,公民信仰自由权首先体现在对教派首领传教权的保护。传教权不能等同于信仰自由权。可见,制定对教派活动及教义进行社会心理鉴定的法律程序已势在必行。

  向读者推荐的《法轮功·李洪志的教主崇拜》这个文集由作家、政论家、社会活动家В·И·契巴年科编著而成,凝聚了众多领域专家学者集体科研的心血和成果,也是В·И·契巴年科号召并组织诸位专家学者为社会做出的有益之事。

 

开篇 涉及人权和信仰自由的相关法


  一、世界人权宣言

  第二十九条

  (一)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

  第九条

  (二)表示个人对宗教或者信仰的自由仅仅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以及基于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公共安全的利益考虑,为了保护公共秩序、健康或者道德,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与自由而施以的必需的限制。

  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十八条

  (三)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第十九条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第二十条

  (二)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第二十一条

  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

  四、乌克兰宪法

  第三十六条

  乌克兰公民,这了实现并捍卫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及满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及其它利益,有权结合成政党和社会组织。但法律为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为保护居民的健康可保护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而规定的限制除外。

  第三十七条

  禁止成立纲领目标和行动旨在取消乌克兰独立并进行这样活动的党和社会组织,禁止用暴力方式改变宪法制度、破坏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破坏国家的安全、非法地夺取国家政权、宣传战争和暴力、煽动民族、种族和宗教仇恨,蓄意损害人权和自由及居民的健康。

  五、乌克兰《公民社团组织法》

  第四条

  公民社团组织建立和活动的限制:非法社团组织以及活动目的在于限制普遍公认人权的合法社团组织必须受到司法禁止。

  第六条

  社团组织建立和活动的原则:公民社团组织必须遵循自愿、平等、自行管理、守法和公开的原则。公民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活动方向。

 



 

【责任编辑: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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