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凯风专区  >  海外之声
联合国支持澳大利亚驱逐法轮功伪难民

作者:郝迈(整理) · 2014-01-03 来源:凯风网

  核心提示:根据联合国网站公布的文件,2013321日,人权事务委员在其第107届会议(2013311日至28日)上,通过了一份有关审结第1957/2010号来文的意见。该来文系由一名叫范彪林(Fan Biao Lin)的法轮功练习者递交(由其“寻求庇护资源中心的律师Simon Leske代理),要求人权事务委员会审议澳大利亚对其遣返中国的决定。人权事务委员会经过对实质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进行审议后,认为范彪林提供的证据和证言均存在问题,最终认定澳大利亚遣返范彪林的决定,不会侵犯其按照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应享有的权利,从而维持了澳大利亚官方对范彪林的遣返裁决。

  根据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相关意见的文件内容,范彪林诉澳大利亚一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澳大利亚相关部门拒绝范彪林申请难民资格经过 

  20051215日,范彪林持旅游签证抵达澳大利亚。200614日,他根据1958年《移民法》申请保护签证。200628日,移民和多元文化事务部以“没有充分理由担心受迫害”为由,拒绝向范彪林签发保护签证。 

   2006424日,范彪林的律师在向难民复审法院上诉时,转交了澳大利亚红十字会的一封信,信中显示范彪林存在精神健康问题,诊断患有焦虑、抑郁和创伤后应急障碍症。信中称范彪林神志不清,很难在法庭审讯过程中提供证据。法庭审理因此推迟,以便范彪林接受治疗。2006529日,范彪林作出法定声明,自称从小身体不好,1999年经朋友介绍练习法轮功并产生兴趣,并曾因迫害受伤。2006623日,难民复审法庭收到相关医学报告,报告称颈椎X光显示范彪林无明显异常,头部CT也显示正常。2006725日,法庭支持移民和多元文化事务部关于不签发保护签证的决定。法庭认为范彪林的证据不可信,并指出范彪林关于何时开始练习法轮功的说法前后不一致。 

  200776日,澳大利亚联邦治安法院审查了该案,支持原判,判定难民复审法庭已充分处理了范彪林的申诉。20071130日,联邦法院合议庭肯定了联邦治安法院的判决。 

  20071227日,范彪林根据1958年《移民法》第417节和第48B节,要求移民、多元文化和土著事务部提供人道主义干预。2009213日和200933日,该事务部分别驳回了范彪林根据1958年《移民法》相关规定提出的干预请求。 

  2010420日,范彪林再次向移民、多元文化和土著事务部提出人道主义干预请求。该请求提供了新资料,即2007731日的一份逮捕令,以及2004923日和200761日签发的两张传票。范彪林称,之前他并不知道有这些文件,因为此前由其祖母保管,没有告诉他。2009年祖母去世后,范彪林的母亲发现了这些文件,交给范彪林。2010511日,移民、多元文化和土著事务部部长拒绝干预范彪林的案件,断定传票不可信,且范彪林家人不可能收到这些文件却不告诉他。     

  澳大利亚国家方面对人权事务委员的答复 

  2010916日,澳大利亚国家方面就范彪林向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递交申请的可受理性及相关证据真实性提出了质疑。其中,澳大利亚方面指出,一是没有迹象表明范彪林的生命曾受到中国政府的任何威胁,而他提交的练习法轮功导致生命受到威胁的文件也很少。对此,澳大利亚方面提供了难民复审法庭的相关裁决。二是范彪林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回到中国后将遭到酷刑。移民和公民事务部考虑了范彪林提交的传票和逮捕证,断定它们不可信,特别是范彪林被政府盯住后还能获得旅行证件并于200512月离开中国,这说不通。澳大利亚方面指出,即使传票和逮捕证是真的,它们本身也不足以证明范彪林如果回到中国将面临遭到无法挽回的伤害的真实风险。澳大利亚方面随后进一步指出,澳大利亚移民和公民事务部收到过的很多来自福建省的这类材料都是伪造的。澳大利亚方面还考虑到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局提供的情报,即中国公安局很少签发逮捕令。三是范彪林在解释为何一开始没有提交传票和逮捕令时,关于其住所的描述前后矛盾,这更让人怀疑传票和逮捕令的真实性。     

  人权事务委员会对案件的裁定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对范彪林和澳大利亚双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议后,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一是委员会认为澳大利亚方面有关部门已经彻底审查了范彪林的难民申请,认定就算范彪林早在中国就参加过法轮功运动,他也不过是一名普通成员,而且虽然有据称2004923日的传票,范彪林也能不受任何阻碍地离开中国。同时,范彪林据称在19991020日被拘留,在被拘留的两个月内遭到虐待,此后没有碰到任何其他问题,但是在六年后才决定离开中国到澳大利亚寻求难民保护,这说不通。 

  二是委员会认为范彪林的修炼(法轮功)是私下行为、范围有限,并未引起中国政府的怀疑。委员会注意到范彪林没有反驳这一评价。关于范彪林的健康状况,委员会注意到范彪林的精神健康状况导致难民复审法庭推迟审理;不过,这并不妨碍他之后提供的证词。委员会认为范彪林的健康状况本身并没有特殊到需要澳大利亚方面履行第七条规定的不驱回义务。有鉴于此,委员会不认为,所掌握的资料显示范彪林如被遣返回中国,将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的真实风险。 

  三是关于范彪林根据第九条第1款提出的申诉,委员会援引上述结论,出于同样原因认为范彪林将不会面临第九条第1款下权利遭到侵犯的真实风险。 

  鉴于上述情况,人权事务委员会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将范彪林遣返回中国不会侵犯他在《公约》相关条款下的权利。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相关决定封面 

  原文网址: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CCPR/C/107/D/1957/2010 

分享到:
责任编辑:徐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