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凯风专区  >  海外之声
从法律角度评估法轮功的活动

作者:魏 钊(编译) · 2012-07-18 来源:凯风网

  编者按:2008年10月,乌克兰基辅召开了主题为“信息极端主义:‘法轮功’的是与非”国际圆桌会议,来自美国、奥地利、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摩尔多瓦、中国等7个国家的30余名代表出席。基于《乌克兰宪法》、《关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条约》、乌克兰《良心自由和宗教组织法》、《乌克兰刑法典》等,乌克兰研究法律与宗教的专家对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地区法轮功组织的活动进行了审议与评估,并对法轮功组织的教义做出了分析,得出其“活动具有明显蓄意破坏公共秩序,危害居民健康与道德以及侵犯他人权利与自由的性质”的结论。

  专家学者介绍:

  戈米尔科·瓦列里·彼得洛维奇,乌克兰海关科学院法学系主任,法学博士,副教授(专业工作经验为33年)。

  贾乔克·奥列格·亚历山大洛维奇,乌克兰海关科学院法学系国家历史理论研究室副教授,历史学博士(专业工作经验为22年)。

  乌日娃·莉里娅·亚历山大洛夫娜,乌克兰海关科学院法学系刑法学教研室副教授,法学博士(专业工作经验为15年)。

  法律评估项目:

  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市议会内政管理处处长米哈伊利申先生于2008年8月11日拟定第533号信件,信件中建议专家组对法轮功追随者的活动进行法律评估。此次专家评估行为在《乌克兰人权公约》第9、10条,《乌克兰宪法》第35、36、37条以及乌克兰《信仰自由和宗教组织法》第7条的基础上进行。

  为开展此次法律评估,专家组使用了如下材料:

  2008年7月28日针对法轮大法教义的评估报告结果,由乌克兰社会和政治心理学会大众心理研究室主任瓦修京斯基提供,见第17页。

  有关邪教受害者城市——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地区救助中心的专家评估结果,由乌克兰海关科学院社会心理研究系主任,讲师,社会心理学博士利波夫斯卡娅提供,见第3页。

  法轮功组织在公共场所向公众发放的视听宣传资料的研究结果,由医学副博士肖斯塔科维奇提供,见第2页。

  2007年10月30日的专家评估材料,由乌克兰社会和政治心理学会大众心理研究室主任瓦修京斯基提供,见第3页。

  有关法轮功学说宗教定位的专家结论,由哲学院教授波罗热次提供,见第9页。

  此外根据专家组要求,另提供如下材料以供研究。

  出版物:

  法轮大法组织于2004年10月27日在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以А00№404054为序号进行国家级注册的证明文件副本,见第1页。

  法轮大法组织于2004年10月27日在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司法部注册的章程副本,证书编号为№775,见第8页。

  中国驻乌克兰大使馆向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赤卫军区法院提出官方诉求的复件,见第5页。

  由该组织内部发表的出版物:

  《转法轮》,李洪志著,于2005年发表在《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VAL》上,共计320页。

  《法轮功——人类自身完善的理论和实践手册》,李洪志著,高春曼译,于2006年发表,共计103页。

  《法轮大法》,李洪志著,于1999年发表,共计339页。

  《乌克兰的法轮功》,于2007年发表,共计36页。

  《谁在练习法轮功》,于2008年发表,共计32页。

  《谁是乌克兰法轮功的追随者》,于2008发表,共计36页。

  音响资料:

  光盘《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的法轮大法》,DVD格式。

  光盘《基辅法轮功追随者示范》,DVD格式。

  光盘《法轮功练习者自焚事件》,DVD格式。

  有关理论和原理:

  从现代宗教学教义的角度看李洪志的法轮大法组织,完全可以将其定性为非宗教的邪教组织。(第五章第9页)

  从社会心理学角度来看,法轮功学说是伪宗教秘密学说与乌克兰心灵主义非传统学说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基础是伪宗教与伪科学观点的结合,这需要毋庸置疑地承认其领袖的权威性,并屈服于他。(第一章第17页)

  从中国驻乌克兰大使馆向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赤卫军区法院提出的官方诉求可以看出,在中国20世纪90年代法轮功练习就在李洪志的领导下开始了。因为违反法纪,1999年7月法轮功活动在中国被禁止。(第十一章第1页)

  从这份文件可以看出,李洪志建立了对法轮功追随者个性的精神监控,这导致几千人为了完成教学要求而去死亡。(第十一章第1页)

  就如在组织章程1.1、2.1、2.2指出的那样,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地区社会组织法轮功是一个当地的社会组织。

  该组织宣称其开展活动的目的是满足与发展成员社会、经济、科学、创作及其他方面的兴趣爱好,捍卫道德、精神追求,保障身心健康,组织的任务是推广法轮大法修炼,达到身体和精神自我完善。(第七章第2页)

  基础部分:

  在遵守《乌克兰宪法》的前提下对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法轮大法社会组织活动进行分析

  《乌克兰宪法》第一章第35条明确规定,每个公民都有权拥有自己的世界观和信仰自由。

  根据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地区法轮功组织的章程,该组织的活动目的是满足与发展成员社会、经济、科学、创作及其他方面的兴趣爱好,捍卫道德、精神追求,保障身心健康,组织的任务是推广法轮大法修炼,达到身体和精神的自我完善,以实现法轮大法真善忍的原则。专家认为,乌克兰《公民联合法》以及《乌克兰宪法》第1卷第35条都对此做出了明确解答。

  根据《乌克兰宪法》第2卷第35条的规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国民健康、公民道德或者保护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法律限制这一权利的实现。

  就像专家利波夫斯卡娅所说,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地区法轮大法组织成员在该地区进行公共示威游行的行为,是在蓄意制造社会道义问题,干扰公民私人生活,最终会对居民造成本质上不良的心理影响。

  专家同时证实其活动具有无公益观念和蓄意操纵的特征。

  专家瓦修京斯基认为,法轮功组织成员经常在中国驻乌克兰大使馆前示威时使用的图片是不可信的,这是对当地居民个人精神生活的干扰,可能对他们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

  在对展示的图像进行分析后,专家肖斯塔科维奇称,这些带着酷刑、暴力以及尸体内容的图片不具有参考价值。这些以恐吓暴力的场景来激发人内心恐惧感的画面,对儿童的成长极为不利,甚至会引发抑郁症,孤僻症和社交恐惧症。

  总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地区法轮功组织开展的活动在保证其成员的人生观自由方面,具有蓄意破坏公共秩序、危害居民健康与道德以及侵犯他人权利与自由的性质。

  在遵守《乌克兰宪法》第1卷第36条的前提下对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地区法轮功组织的活动进行分析

  乌克兰公民有组织公共机构的自由,以保障和维护自身的权利和自由,满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利益和其他利益,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人口卫生以及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正如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地区法轮功组织的章程中提到,其活动的主要目的是满足和保障社会、经济、科学、艺术方面以及其他成员的共同利益,同时提高道德水平与精神文化水平,促进身体健康(第七章第2页)。这符合《乌克兰宪法》第1卷第36条的规定,也符合乌克兰《公民协会法》第1卷第1条的规定。

  然而,在履行上述权利的实践中却出现了蓄意破坏公共秩序,危害居民健康与道德以及侵犯他人权利与自由的现象。(论据参见:在遵守《乌克兰宪法》第35条的前提下对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地区法轮功组织的活动进行分析)

  在遵守《乌克兰宪法》第1卷第37条的前提下对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地区法轮功组织的活动进行分析

  《乌克兰宪法》第1卷第37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立及运作旨在蓄意破坏人权以及侵犯自由权利、危害公众健康的社会组织。

  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地区法轮功组织的纲领性行动目标(第七章第2-3页)符合现行有关公共机构注册的法律法规。

  然而,由上可知,该组织成员的活动有明显蓄意破坏公共秩序、危害居民健康与道德以及侵犯他人权利与自由的性质。(论据参见:在遵守《乌克兰宪法》第35条的前提下对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地区法轮功组织的活动进行分析)

  专家们意图通过诉讼手段禁止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地区法轮功组织的活动,依据《乌克兰宪法》第1卷及第4卷第37条,乌克兰《公民协会法》第1卷第1条的规定,这正为专家们审查此方案的可行性提供了基础与依据。

  在遵守《关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条约》第9条的前提下对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地区法轮功组织的活动进行分析

  1950年11月4日《关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条约》(1997年6月17日,乌克兰法律第475号文件批准立法)第1卷第9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思想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信仰的自由,单独或共同、公开或私下信仰某种宗教或学说的自由。

  同其他人一样,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地区法轮功组织的成员享有思想与信仰的自由,因此他们在这一方面的活动符合条约第9条的规定。

  《关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条约》第2卷第9条明确规定:保障信仰自由的前提是,该信仰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不得违背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该信仰必须有助于维护公众安全,保障社会秩序,捍卫健康、道德的原则以及他人的权利与自由。

  在这一方面,根据专家的意见,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地区法轮功成员的活动具有明显蓄意破坏公共秩序,危害居民健康与道德以及侵犯他人权利与自由的性质。(论据参见:在遵守《乌克兰宪法》第35条的前提下对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地区法轮功组织的活动进行分析)

  在遵守《关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条约》第10条的前提下对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地区法轮功组织的活动进行分析

  《关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条约》第1卷第10条规定,每个人都有自由表达观点看法的权利,获取与交流信息、思想的权利,并且不受国家政权机构的干预,也不受到其他任何局限。

  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地区法轮功组织的成员,如同其他人一样,享有自由表达观点看法的自由,因此他们在这一方面的活动符合条约第10条的规定。

  根据条约第2卷第10条的规定,若该言论危害公共安全,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健康与道德原则,那么自由表达观点看法的权利将会受到限制。

  在这一方面,根据专家的意见,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地区法轮功成员的活动具有明显蓄意破坏公共秩序,危害居民健康与道德以及侵犯他人权利与自由的性质。(论据参见:在遵守《乌克兰宪法》第35条的前提下对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地区法轮功组织的活动进行分析)

  在遵守乌克兰《良心自由和宗教组织法》第7条的前提下对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地区法轮功组织的活动进行分析

  根据1991年4月23号987号文件乌克兰《良心自由和宗教组织法》第2卷第7条规定,乌克兰的宗教组织包括宗教协会、宗教管理机关、宗教中心、修道院、宗教弟兄会、传教士团体、宗教教学机构,还包括由上述宗教机构联袂组成的联合会,而宗教联合会就是其核心(即管理部门)。

  上述提到的宗教学专家博罗泽涅茨研究了李洪志的《法轮大法》学说的宗教地位,并得出结论:根据宗教特征应该将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地区法轮功组织定性为社会组织。因此,根据乌克兰《良心自由和宗教组织法》第3卷第7条的规定,法轮大法组织的活动并不包括在上述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此外,不难发现,专家肖斯塔科维奇分析得出结论:印有行刑逼问、严刑拷打、死尸图像的照片不仅具有信息意义,还特别指出了残酷施暴的可能性大小,这些信息有助于人们研究侵犯性行为实施者的动机,早日逮捕逍遥法外的人,还有助于研究有关恐怖活动的资料。这些信息的本质其实就是宣传暴力与残酷行为(第三章第1页)。

  专家们倾向于认为,根据《乌克兰刑法典》第1卷第300条的规定,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地区法轮功组织的成员们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认定为“蓄意宣扬暴力崇拜”。

  结论:

  基于以上阐述,专家们一致认为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地区法轮功组织成员的行为符合《乌克兰宪法》第1卷第35条、第1卷第36条(自由权利的有关部分)以及第1卷第37条(自由权利的有关部分)的规定,也符合《关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条约》第1卷第9条以及第1卷第10条的规定。

  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地区法轮功组织成员的行为不符合《乌克兰宪法》第2卷第35条、第1卷第36条(权利实际执行的有关部分)以及第1卷第37条(权利实际执行的有关部分)的规定,也不符合《关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条约》第2卷第9条以及第2卷第10条的规定。

  根据乌克兰《良心自由和宗教组织法》第3卷第7条的规定,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地区法轮功组织成员的活动并不包括在上述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现行法律已经提供了相关依据,可以通过诉讼的手段禁止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地区法轮功组织成员的活动。

  专家:

  乌克兰海关科学院法学系主任,法学博士,副教授戈米尔科

  乌克兰海关科学院法学系国家历史理论研究室副教授,历史学博士贾乔克

  乌克兰海关科学院法学系刑法学教研室副教授,法学博士乌日娃

 


 


 

【责任编辑:飞扬】

分享到: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