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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在美国起诉中国电视公司败诉

作者:刘 彬(编译) · 2011-09-15 来源:凯风网

  编者按:法轮功在中国境外的滥诉臭名昭著,绝大多数都以失败告终。美国《法庭观察网络》是一家提供法律案例资料的专业网站,其“法律学校”栏目刊登了2003年法轮功在美国起诉中国电视公司(China Television Corporation,CTC)的一起案例,最终法庭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撤销法轮功的指控。现将该案例编译如下:

  2002年4月3日,9名身为美国居民或美国公民的法轮功练习者作为原告,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庭提起诉讼,以诽谤罪控告中国电视公司侵犯了他们的人权。7月5日,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修正稿。

  原告宣称,2001年2月,中国电视公司在美国发售宣传天安门自焚事件的录影带。根据原告所说,录影对一些居住在美国的法轮功练习者进行诽谤,同时指责他们提倡自杀、家庭暴力、反家庭观念以及邪教崇拜。2001年10月、11月,该录影在美国五大电视媒体向美籍华人播出。原告认为,上述行为对他们的名誉造成了损害,以至于他们被当作邪教成员以及恐怖分子,并被美国华人社会所中伤诽谤。因此,他们要求法庭颁布禁制令,并要求被告予以经济补偿。

  2002年8月19日,中国电视公司依据美国联邦人权法案,向法庭提出撤销对其诽谤的指控。被告指出,原告是针对其2001年2月在美国宣传和传播限制性新闻行为的指控,但直到2002年4月才提出起诉,根据哥伦比亚特区法律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原告的诽谤指控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限制。

  法庭在审理中认为,诉讼发生在哥伦比亚特区,应当适用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定时效法案。虽然原告已经提出了对诽谤起诉的必要条件,但是由于法律诉讼时效已经失效,因此起诉失败。原告希望从中国电视公司在2001年2月发表的录影及出版物对其产生影响的事件中得到补偿,但是直到2002年4月3日才提出起诉,超出了一年的时效期。根据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时效原则,原告的诉讼已经超出了一年的时效。

  2003年3月24日,根据法律时效原则,法庭做出判决,撤销原告对中国电视公司的指控。

  原文网址:http://lawschool.courtroomview.com/acf_cases/9003-jin-v-ministry-of-state-security

 

【责任编辑: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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