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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全能神”邪教骨干在江西九江获刑

2019-08-27 来源:江西反邪教

  2019年3月25日,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陈焰娥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被告人陈焰娥,女,1985年8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德安县,初中文化。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焰娥,灵名“小林”,其自述于2013年下半年开始接触“全能神”邪教组织,并积极参与非法传教活动;2015年5月被选举为德安小区5号教会带领;2016年6月被选举为德安小区带领;当月,被告人离家到外地从事非法传教活动,后返回德安县继续从事邪教活动至今。在此期间,陈焰娥积极从事邪教传教活动,传播邪教组织教义;收取、保管邪教成员上交的奉献金;收集、保管各类邪教书籍;购买多张SD储存卡用于存储、学习、传播含有邪教内容的文档、视频、音频。被抓获的当天,被告人陈焰娥还在家用电脑编辑“全能神”资料。

  2016年年中,在被告人陈焰娥离家期间,其丈夫向德安县公安局提供其存放于家中衣帽柜内的4张SD储存卡和8张有邪教内容的信纸。2018年10月22日,经九江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陈焰娥持有的SD储存卡文本文档14990个、音频文件2499个、视频文件47个均为“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焰娥为了传播而持有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所持有的邪教宣传品非本人制作,且尚未传播,系犯罪预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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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齐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