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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全能神邪教女骨干获刑12年

作者:蓝田 · 2017-02-13 来源:凯风网

  【凯风网2017年2月13日消息 通讯员:蓝田】2017年1月11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曾令英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进行宣判,判处曾令英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曾令英,化名林玲,女,汉族,1976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阿克苏市人。

  2012年12月9日,被告人曾令英因参加阿克苏“12·9全能神”案件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2015年,被告人曾令英又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并于2016年3月接任“全能神”“陕甘牧区新疆省库尔勒小区阿克苏众诚教会”的“监会带领兼讲道员”,全盘负责库车县和沙雅县“全能神”的工作,掌管“全能神”邪教非法宣传品,秘密安排人员散布、传播全能神邪教非法宣传品,发展全能神信徒,组织信徒聚会,收取信徒的“奉献款”,并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传达“上级”工作安排。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曾令英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犯罪被沙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批准逮捕。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令英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国家明令取缔“全能神”邪教组织,禁止从事“全能神”邪教组织活动,仍多次组织、参加“全能神”非法集会,秘密安排人员散布、传播“全能神”邪教非法宣传品,发展全能神信徒,收取信徒的“奉献款”,积极宣传邪教“全能神”邪教,属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处罚。被告人曾令英系邪教组织首要分子,无认罪悔罪表现,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曾令英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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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