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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县8人制作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被判刑

2016-08-30
    【凯风网2016年8月30日消息,通讯员:张赣】2016年7月14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钟新兴秀等8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依法终审栽定,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2016年6月13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钟兴秀、周启良、王传煌、汪黎明、田先桂、汤道芳、唐国良、胡传菊等8人四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春节后,周启良开始制作法轮功邪教光盘,王传煌为周启良提供技术指导,并一起到武汉学习打印、刻录技术。2014年初,钟兴秀送给胡传菊、王传煌、周启良装有自动拨号并播放反宣语音功能的手机各1部,并给胡传菊已存话费的手机卡31张,胡传菊将部分手机卡插入装有自动拨号并播放反宣语音功能的手机拨打了他人电话。

  2014年7月,钟兴秀交给汤道芳笔记本电脑1台、打印机2台,安排汤道芳制作法轮功邪教书刊,并带汪黎明到汤道芳家,传授汤道芳打印技术及下载《明慧周刊》等法轮功邪教书刊的方法。汪黎明为汤道芳提供技术指导,汤道芳共制作《明慧周刊》等法轮功书刊500余册,全部送到田先桂家。同时,汤道芳制作法轮功书刊《转法轮》20本,由汪黎明拿到其妹妹汪小沙家制作封面并装订。钟兴秀通过田先桂将存有法轮功资料的U盘,转交给汤道芳用于制作法轮功书刊。

  2015年春节后,钟兴秀安排周启良制作法轮功光盘,周启良找王传煌索要法轮功光盘的母盘,王传煌从法轮功网站下载2015神韵晚会等法轮功资料,刻录成光盘提供给周启良,周启良在武宁县石渡乡新峰村杜家埚1号自己家中复制光盘1800余张。2015年3 月中旬,钟兴秀与胡传菊商定由钟兴秀提供工具,带人到修水教胡传菊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并送法轮功宣传品给胡传菊。

  2015年3月21日早上,钟兴秀同田先桂将事先放置于田先桂家的2015神韵晚会光盘等光盘1305张、《明慧周刊》等法轮功书刊117册搬运到武宁至修水的客车上,钟兴秀同携带打印机等材料在武宁县石渡加油站上车的周启良、王传煌坐车到修水汽车总站,跟前来迎接的胡传菊及胡传菊带来的胡芳菊汇合,汇合后五人带着法轮功宣传资料来到修水县城北水电公司院内胡传菊的舅母余光牡家,被武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同日,武宁县警方将在武宁县城的汪黎明、田先桂、汤道芳抓获,2015年4月7日,将唐国良抓获。

  该案共缴获电脑22台、手机48部(拔打法轮功反宣语音)、刻录机1台、打印机13台、打印墨水(碳粉)106瓶、打印纸18500张等制作邪教宣传品设备和原材料,以及光盘14029张(其中未制作光盘11600张)、书籍400本、宣传资料2074份等反宣品。
2016年1月28日,武宁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开庭审理。

  2016年6月13日,武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法院认为钟兴秀等8人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宣扬法轮功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钟兴秀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周启良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王传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汪黎明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田先桂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汤道芳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唐国良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胡传菊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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