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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孟子“义利观”:见利要思义 不义则不为

作者:杨喆 · 2017-02-10 来源:凤凰国学

 

  《孟子》

  义利观,是一种特定的伦理规范和道德准则,是千百年来中华民族心中至高无上的道义,在今天仍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普世价值。

  在悠久浩瀚的中国传统思想史上,从春秋战国时期的孔子、孟子,到汉代董仲舒,宋代朱熹、明清时期的王阳明、顾亭林等一代代儒家知识分子,从未间断过对“义利观”的智慧阐释。孔子曾在《论语·里仁》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明确提出了“义利”的社会属性,为儒家的利义思想观念打下了深厚的基础,并在后世不断发扬光大。

  孟子崇尚的“义”,提出舍生取义的取舍之道,强调“义”是一种人应追求的目标。《孟子·告子上》中讲“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告诉了我们在“生”与“义”、“利”与“义”的抉择中,我们应该舍“生”取“义”。他的“仁义”思想中,“仁”虽承接孔子,“义”却具有思想延展性和独到性。孟子人性论中提到的“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说明“羞恶之心”是“义”的萌芽。此外,孟子将“仁”和“义”联系起来,说:“仁,人心也;义,人路也”。也就是讲“仁”是人的心,“义”是人的路,“仁”体现在人之心,即人先天的资质上;而“义”体现在人之为,即人后天的行动上。因此他主张“居仁由义”,认为只有后天讲究了义的人,才可以在先天的基础上真正成为一个仁人。他把“义”比喻为“人路”,看成是一个人的人生之路中应追求的根本目标。

  然后,孟子又希望将“义”发展为一种理想人格,并用“义”来评判人们对“利”的贪求。在孟子的理想社会中,“义”应该主导人们的价值观,见利要思义,不义则不为。正如《孟子·尽心上》中讲“非其有而取之,非义也”,取得本不应属于自己的东西,是不义的行为。此处所取的,可以是个人私利、小集团利益,甚至可以上升到国家层面的利益,如同《孟子·尽心下》中所言“春秋无义战”那样,春秋时国家间的纷争,在孟子看来皆是各国对各自利益的追逐,都是不义的。这与孔子所言“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相比,又从个人之义的“点”,上升到了国家大义的“面”的新高度。因此,孟子追求的“义”,是在生命与道德,利益与道德彼此发生冲突时,应坚守的一种准则,一种“道义优先于利”的价值观。

 

  孟子像

  孟子的义利观中还阐明“义”也是一种约束。遵守“义”,人们就能合乎礼义地面对外界的种种诱惑,做到“无为其所不为,无欲其所不欲”,达到完全自律自制、以德自谦的境地。如“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孟子·滕文公下》)中,这条天下之大道就是一条大义之道,且在孟子看来,此类大义之人的言行必然是符合道义的,这可以在《孟子·离娄下》中“大人者,言不必行,行不必果,惟义所在”一句看出,大人就是惟义所在的尚义之人,他们用“义”来约束自我的行为,真正做到了行大义之道,唯义是从。如果将这些与《中庸》里“义者,宜也”联系起来看,我们会发现“义”着实是一种准则,这个准则可以约束人的行为,使人行为得当。

  由上述可见,孟子的“义”不仅是一种待人接物时约束我们的准则,更是一种道义优先的价值观,是一种理想的人格。那么孟子的“义利观”究竟在什么时代背景下提出?后世诸家又对“义利观”做出过什么发展呢?

  相对于春秋时期提出“仁”的孔子,孟子处于一个统治阶级矛盾愈演愈烈、礼崩乐坏的战国纷争时代。各诸侯国为了追求更多领土与人民,相互之间兵戎相见,兼并战争接连不断,百姓民不聊生,动荡之中,人们思想行动自由,然而社会缺少一种共性的道德法则。因此,孟子在汲取孔子丰富思想的同时,以“仁”为根基,总结先师之精髓,发扬其独到之“义”,孟子的“义利观”应运而生。

  《大学》中有一段话与孟子“何必曰利”的“义利观”有很多相通之处,“孟献子曰:‘畜马乘不察于鸡豚,伐冰之家,不畜牛羊;百乘之家,不畜聚敛之臣。与其有聚敛之臣,宁有盗臣。’此谓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孟献子认为,士大夫、卿大夫、之家,不必计较于牲畜多少的利益,百乘诸侯之家更不应有搜刮民财的臣子,一个国家应该不以钱财小利为利,应该以道义为利。这与孟子“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的以“推行王道、实施仁政”为先,“取得长远利益”为后的治国理政之道,有异曲同工之妙。

  时至后世汉朝,董仲舒也对“义”与“利”辩证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他指出“天之生人也,使之生义与利”,认为一个人天生就是一个“义”与“利”结合的个体。在《春秋繁露对胶西王越大夫不得为仁》中有“仁人者,正其道不谋其利,修其理不急其功”,其中也蕴含了仁人“以义为先,不应谋私利”的哲理。

  到了唐代,韩愈也将“性”与“情”作了区分,《韩昌黎文集》中《原性》一文讲“性也者,与生俱生也;情也者,接于物而生也”,他认为“性”包含了仁义礼智信,皆与生俱来;而“情”就指代喜怒哀乐与个人欲望,是接于物而生的。

  时至宋代,朱熹将“义”又提升到了“天理”的境界,他讲“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循天理,则不求利而事无不利。循人欲,则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这句话中提炼出的“存天理,灭人欲”的观点。此外,朱熹强调“必以仁义为先,而不以功利为急”,他认为利永远都在义的后面,朱熹对义利的发展,正是对“舍生取义”中“利”与“义”取舍的进一步发扬。

  上述儒家诸子的观点,如果与孟子“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的观点对比看,会发现儒家所言“轻利”,并不是杜绝求利的欲望,一味追求义的。儒家的重义轻利,是不言私利,反对见利忘义,不想因利而害义的观点。孔子言“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论语·里仁》)中也可以看出,孔子不反对“求富”,“恶贫”的观点。孟子重“义”轻“利”,提倡“以义为先,不必曰利”的观点,也阐明了人们在待人接物中,只有先讲求了“义”,才可追求没有副作用的大利的道理。后来董仲舒讲的“仁人者,正其道不谋其利”与朱熹讲的“必以仁义为先”也都是这个道理。因此,关于人的利欲问题,儒家诸子欲于其中找到一个平衡的支点,那就是重义轻利、以义为先。其主旨就是主张在合乎“义”的前提下,去取得正当的、更长远、更大的“利”,从而在这个支点的基础上平衡社会的利益关系,从而发展出一套修身治国之道。由此可见,孟子的义利观着实开创了义与利理论的新篇章,为后世儒家诸子“义”的学说的生生不息奠定了基础。

  因此,中国儒家“义”的思想千年不衰,其中必然有值得我们当世借鉴的理论。虽然有人认为儒学只是农业文明的产物,是过时的东西,如同“义”这种准则性的学说于当世已经没有价值,但是这些人忽略了儒学对我们民族性格、生存处世方式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因为没有人文精神的调治,社会的发展可能是畸形的。孟子大义为先的思想,激励着近代革命人士为民族大义前赴后继、舍生取义,让民族于危难中重义轻利,不论是反封建的斗争中还是在反侵略的民族解放战争中,重“义”的思想已然成为中国人血液中的因子,融入到危难之时的志士心中。这些思想精华,在中华民族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渐凝结和升华为“见义勇为、大义为先”以及“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浩然正气。

  然而,当今社会中一些人在价值观念上产生混乱,这些人金钱至上,弃精神道义于不顾,发不义之财,得不义之利。此类以利为上的功利主义,是一种缺乏诚信、道义的危险信号。对于生活在和平时期的我们,我们的“义利观”应该与时俱进,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应该欣赏、钦佩并推崇重义轻利、舍生取义的行为。退一步讲,我们在生活中面对“义”与“利”的冲突时,我们应该合理的平衡这两者的关系,把“义”放在首位,以义统利。毕竟“好义”和“欲利”是两种人性,其中虽有交集但并不是不可共存。于个人而言,正确的看待和处理义和利的关系是做人、立身的大事,我们不可陷于个人的利欲之中,为人处事应见利思义,应在道德与利益的抉择中站到“义”的一方。

  正如《礼记纂言序》讲“其截然而裁制也,谓之义”。对于此处之“义”,我认为,截然者,乃界限分明之意;裁制者,乃束缚之意。“义”于我们,更多的应是一种道德的准则与精神上追求的目标,有了“义”的准则约束,我们在“利”的道路上才不会迷失自我。朱子《大学章句序》中说“及孟子没而其传泯焉,则其书虽存,而知者鲜矣”或许也是在表达后世的人们对经典的理解越来越浅薄,知者已鲜矣。而《大学》的结语又重在义利之辨,颇具深意。或许我们着实需要铭记《大学》的结语,“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由是则使国人以义为先、见利思义;由是则得以国泰民安而天下平;由是才可以实现“明明德于天下”。我们当今需要传承与发展儒家文化“义”中以仁义为先,利益在后的精华思想,让“义”成为我们行为准则,用“义”这种价值观来引导社会稳步发展,这无疑对当世具有一定的指导与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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