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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送礼文化:为何会有不对等的礼物交换

作者:韩春雨 · 2015-12-15 来源:思想市场

  近日,中央音乐学院院长王次炤为其女违规操办婚宴被免职。前又有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中心学校党总支书记肖国强为儿子超标办婚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各部门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中,违纪操办婚宴的典型案例还有很多。反腐高压态势下,党员领导干部为子女大办婚礼收取礼金依然屡禁不止难以根除,除了部分官员目无红线之外,是否还有其他深层原因呢?

 

  中国历来是一个“关系本位”的社会,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影响之下,“关系”已成为中国人顶礼膜拜的图腾,进而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关系文化”。与这种特定的“关系文化”相对应的是一套特殊的人际交往原则。

  中国古来被称为“衣冠上国,礼义之邦”,人与人的交往注重“礼尚往来”。西汉·戴圣《礼记·曲礼上》有载:“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此“礼”为礼节,“尚”意为注重,礼尚往来指礼节上应该有来有往。在古人眼中,忘恩负义实非仁德之举。受惠者应当滴水之恩,涌泉相报。孔子说:以德报德,则民有所劝;以怨报德,则刑戮之民也(《礼记·表记》)。可见,礼尚往来是中国传统社会人与人交往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时至今日,古语“礼尚往来”已逐渐演变为“礼上往来”,即礼物上的往来。大多数礼物的流动中存在着互惠原则。法国人类学家马塞尔·莫斯定义了一种超自然的神秘的力量“呼”:“‘呼’存在于森林或一个人送与另一个人的物品中,它一直希望回复到它原先的位置上去,而这种回复只有通过以另一物品为中介,和原先的礼物相交换才能达到。如果受者没能做到回礼,将带来一些麻烦,甚至会造成受者的死亡。”这种神秘的力量使赠礼、尤其是回礼成为一种义务,并形成了永不间断的赠礼——收礼——回礼的链条,维系着古式社会。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中国研究中心主任、文化人类学教授阎云翔在《礼物的流动》一书中,则指出中国人交换的礼物中没有超自然的约束力,是人情使得赠礼收礼成为一种道德义务。

  但是不对等的礼物流动在分层社会里确实广泛存在着,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夸求图印第安人(Kuakiutl Indians)的夸富宴(potlatch)。夸求图印第安人居住在英属哥伦比亚的温哥华岛,由于海陆资源极其丰富,他们的物质生活很容易满足,因此他们更热衷于追求社会地位,夸富宴就是这种追求的表达手段。在一次夸富宴的仪式中,主人会以非常浪费的方式,把他们拥有的大量的物品和财产都拿出来分掉。主人除了当众展现或者毁坏他的财富外,还要举行盛大的宴会并进行赠予。这样做的目的是让那些受邀而来的宾客“蒙羞”,从而证明主人雄厚的财富和高贵的地位。

  中国的情况恰好相反,不对等的礼物流动是流向权力与声望高者。人类学家阎云翔将复杂的礼物交换情形分为四种类型:横向表达性礼物交换、纵向表达性礼物交换、横向工具性礼物交换和纵向工具性礼物交换。表达性的礼物交换反映了送礼者与收礼者之间是基于情感产生的礼物交换,而工具性礼物反映了互动双方出于功利性目的。横向表示礼物在社会地位大致相当的人之间流动,而纵向表示送礼者与收礼者有社会地位的差异。 

  中国送礼文化

  横向表达性的礼物交换,典型的就是朋友、同事间的随礼现象。礼物的流动以精确的互惠为原则。送礼者与收礼者社会地位相当,对收到的礼物一定要等值回报,以此维系和发展已有的人际关系网络,这种人际关系是以情感为纽带连结的。

  在横向工具性礼物交换中,尽管送礼者有求于收礼者,但由于双方社会地位相当,收礼者碍于情面,如若不回报则会欠下人情债,因而收礼者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收礼者进行回报,他一定会采用不同于礼物的形式,双方又回到送礼之前的平衡状态。这种人际关系是利益、情感两个维度确定的,遵循的是泛化的互惠原则。

  在纵向表达性礼物交换中,由于收礼者掌握权力和声望,送礼者往往是被动的。这种交换的典型例子是仪式性场合中老百姓给干部送礼,或者下属给上司送礼。也许他们并不都是心甘情愿,即使是主动的,也带有一定的功利性目的,例如送礼者担心受到领导干部的歧视性对待,或者为今后可能有求于人埋下伏笔。由于收礼者比送礼者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他们可以不回礼或回较少的礼,形成不对等的礼物交换。这种人际关系是纯粹的短期的利益关系,会随着权力的变更而消失。

  在纵向工具性礼物交换中,送礼者可能也会因送礼暂时对收礼者产生一种压力,但通常这种压力与收礼者所拥有的地位和权力相比显得十分微不足道,因此互惠回报的义务常常得不到履行,礼物交换也是不对等的。这种人际关系也是短期的利益关系。

  既称之为礼上“往来”,礼物也应有来有往。然而,在纵向的礼物交换中,无论是表达性礼物还是工具性礼物,对收礼者来说礼上或者是有来无往,或者是多来少往。

  若用现代眼光来看“礼”的另一层面含义“礼制”,“礼”就是“法”出现之前的一种过渡形式,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一种社会规范。因此,“礼(物)”上有来无往是不合“礼(制)”的,必须用制度和法规对权力和声望拥有者加以规范。要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是为“德”;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管力度,是为“法”。若能同时兼顾到制度的可操作性和人性化,就既能堵住利益驱动的灰色区域,又能让随礼成为温情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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