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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怎样才是孝顺 唐朝父母在不能存私房钱

作者:凌子越 · 2014-02-21 来源:大众网 校对:周原

  核心提示:唐朝规定,父母在,不远游,不能存私房钱。此规定,目的是让子孙尽心竭力地照顾好老人。唐朝时,在“补给侍丁”制度中规定:对80岁以上的老人,政府给安排一个照料的人,90岁以上的老人给安排两个照料的人,100岁以上的老人给安排5个照料的人。政府安排的这些人全部免除服徭役义务。礼制上还规定子女对老人要给予精神的安慰。

  本文摘自:大众网,作者:凌子越,原题:《夏朝不孝可能判死刑 周朝规定60岁以上要有肉吃》

  在夏朝,不孝老人判重罪,直至处以死刑。对不赡养老人,殴打辱骂老人,不给老人吃饱穿暖,老人生病如不给医治,不细心照料,都在不孝之列,要受到处罚。依据不同情节,处以在脸上刺字(墨)、割鼻子(劓)、斩脚(刖)、死刑(大辟)等不同的惩罚。

  周朝,虽无具体的处罚制度,但有一套比较严格具有礼仪含义的具体要求。如,对50岁以上的老人要给他们吃细粮;60岁以上的饭菜中要配肉;70岁以上的在饭食中要增加副食;80岁以上的要给吃些珍馐美味;到了90岁小辈要在老人的床前伺候饮食。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动荡不安,但孝敬老人的传统没变。如,齐国规定对70岁以上的老人,免除其一子的赋税和徭役;80岁以上的老人,免除其二子的赋税和徭役;90岁以上的老人,免除全家的赋税和徭役。

  汉朝,推行“以孝治天下”的孝道。对养老问题更加重视,提上了一个更高层次,推行了一套特殊的优惠政策。规定孤寡老人到市场上做买卖,免除缴纳租税。酒是国家专卖品,为了照顾孤寡老人,政府允许孤寡老人开设酒店卖酒。为确保养老制度的落实,汉律还规定:对不赡养老人者,要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犯人尸体展示街头。对父母、祖父母等长辈不敬孝者也判重罪。子女杀戮父母、祖父母者,即使未遂,均判弃市(暴尸街头),殴伤长辈者同样也处弃市。

  唐朝规定,父母在,不远游,不能存私房钱。此规定,目的是让子孙尽心竭力地照顾好老人。唐朝时,在“补给侍丁”制度中规定:对80岁以上的老人,政府给安排一个照料的人,90岁以上的老人给安排两个照料的人,100岁以上的老人给安排5个照料的人。政府安排的这些人全部免除服徭役义务。礼制上还规定子女对老人要给予精神的安慰。

  清朝规定,儿子家庭再贫也必须设法赡养好父母,如果因贫困导致父母自缢身亡,要按照过失杀父(母)的处罚,判处儿子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为确保老人有子孙养老送终,北魏还首创建立了“存留养亲”制度,一直沿用至清朝。就是说,犯人的直系亲属年老,家中无人赡养时,对于不是犯有十恶不赦的犯人,允许对其缓期执行,留下来照顾老人,待老人辞世后再去服刑。

  除家庭养老外,南北朝时期的梁武帝还在南京建立了“孤独园”,专门收留、赡养孤苦老人;唐肃宗建立了“普救病坊”,照顾无人赡养的老人。南宋时期在杭州设立了“养济院”,将无法养活的老人登记造册,由国家进行赡养。

  汉代七十享“处级待遇”

  据1959年在甘肃武威县咀磨子18号汉墓内出土的一根鸠杖杖端系着的王杖诏书木简,以及1981年在同一地点汉墓中出土的一份西汉王杖诏书令册木简记载,汉朝的养老敬老法规始终一致,每隔一段时间皇帝就要诏告天下。最耐人寻味的是西汉诏书中明确写道:“高年赐王杖(即前文中的玉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年七十以上杖王杖,比六百石,入官府不趋。”当时的“六百石”官职为卫工令、郡丞、小县县令,相当于现在的处级干部。那也就是说,汉代的七十岁老人在“政治”上享受处级待遇,持王杖进入官府不必趋俯,可以与当地的官员平起平坐。

  另外,汉代诏书还明确规定,各级官府严禁对高龄老人擅自征召、系拘,也不准辱骂、殴打老者,违者“应论弃市”。据记载,汝南地区云阳白水亭长张熬殴辱了受王杖者,还拉此老者去修道路。这件事在当时影响很大,太守无法判决张熬,廷尉(相当于今天的最高法院院长)也难断决此案,只好奏请皇帝定夺。皇帝说:“对照诏书,就该弃市。”张熬最终被判处死刑。此事在今天看来,似乎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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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元